深圳税务部门一稽罚案例显示,税务局对深圳市某装卸有限公司2017年1月—2019年12月总计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社保缴费清单、代扣代缴个税明细等证据资料,税务局发现并认定该企业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最终开出超84万元的罚单。
01、虚假发放工资“工资薪金”变“劳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骗取退税违法案件。检查人员经过核查确认,涉案企业通过虚构残疾人员用工人数、虚假发放工资等手段,骗取增值税退税款267.9万元。
某公司 2020 至 2022 年 10 月,未聘足残疾员工且虚假发放其工资,骗取残疾人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267.9 万元。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规定追缴其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罚款共 632.88 万元。该局负责人称,将落实八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要求,发挥联合机制作用,零容忍打击虚开、偷逃税等行为,同时强化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服务与监管,保障政策落地。此前有高新技术企业将“工资薪金”改“劳务费”被查案例。
02、“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
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税务人员通过核查发现甲企业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
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
03、注意!发工资风险点,赶紧对照自查!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所得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