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增值税免征,必须是集团母公司借款后用于子公司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子公司贷款再借给集团母公司的能否享受?
答复:一般来讲是这样的。要注意方向和层级,统借统还增值税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也就是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资金必须是自上而下,利息收回是自下而上。
注意:
1、若是子公司向银行贷款再借款给母公司,不可以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集团母公司从银行借款再贷给子公司使用,若是利率高于银行利率,不允许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
3、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利息,即便是免征增值税的也应开具发票(免税),作为利息支出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集团母公司与企业集团内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之间的符合统借统还业务规定的也可以适用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