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一定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不一定。若是股东从企业借款用于经营的或者年底之前归还了,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问: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纳税年度终了如何理解?
答复:年底12月31日。
第三问:股东个人2022年2月份从企业借款200万元自用买房,次年2031年3月份还款了,是否2022年还有20%股息红利个税的风险?
答复:只要是股东个人借款年底未还、也没有用于经营,则就存在个税风险。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0%=40万元
第四问: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除了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外,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
答复:是的。该笔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第五问: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问: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那么企业职工从企业借款呢?
答复: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用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问: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何建议?
答复:1.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3.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4.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5.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
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6.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总的来说,个人股东借款的时一定要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