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特定群体员工有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需招聘新员工。聘用特定群体新员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扶持特定群体就业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以下四类人员:
一、安置残疾人员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一)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70号)
2.增值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企业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 (含5人)。
(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 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52号)
二、招用退役士兵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北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 5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22] 398号)
三、招用军队转业干部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
四、招用重点群体人员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北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 [2019] 55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 [2022)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