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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老板必看!警惕不小心成为“非正常户”!
发布日期:2023/3/8 17:36:18浏览次数:86次
创业老板看过来~别一不小心成了“非正常户”!

问题一:纳税人什么情况下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回答: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2020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问题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回答:

1、 限制发票领购和使用。


2、 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3、 纳税评级为D级。


政策依据: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问题三:取得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能够抵扣进项吗?


回答:一般不可以。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非正常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特殊情况可以。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做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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