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一般来说,很多老板个人名下,都是不止一家企业的,通常都是两到三家起步,这时候如果法人名下企业太多了,就需要注意这些风险!
01
企业间无息借款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经常互相无息借款,一定要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简单来说就是视同销售的问题;
02
无偿租赁老板个人房产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由于需要有办公地址,因此都是无偿租赁老板个人的房产使用,注意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03
企业间互相开票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经常互相开票,甚至低价、平价购销,注意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
04
企业向老板个人借款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经常向老板个人借款,也是没有利息,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05
内部借款的利息过高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也已经成立集团了,目前资金属于统借统还,但是内部主体借款的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了,注意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文件明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06
老板从公司借款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都非常挣钱,挣了钱后老板个人就以借款的名义拿到个人卡,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7
不同主体互开发票入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