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轿车卖给股东了,是否需要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
01、情况一
若是公司的汽车按照市场公允价过户给股东,属于正常销售业务,销售业务不存在分红个税的问题,销售方正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就可以。
特别注意:销售给股东的车辆,若是长期挂账在“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一直未还也没有用于经营的,存在分红个税的问题。
政策参考: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2、情况二
若是公司的汽车按照低于市场公允价过户给股东,而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补交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特别注意:销售给股东的车辆,若是价格偏低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照个税法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存在分红个税的问题。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