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加油站办的预付卡能当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吗?
01.答复:不可以的,企业购买加油卡所发生的支出属于预付款性质,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如果购油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消费后可以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去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购油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实际加油记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02.注意:加油站办的预付卡,由于并未实际消费,属于预付款,不得税前扣除。
账务:(1)购入加油卡时,根据取得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加油站;
贷:银行存款;
(2)实际消费加油后,一般纳税人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加油站;
(3)实际消费加油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加油记录以及之前购买加油卡的不征税发票复印件等。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加油站;
03.政策参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