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诊所免税,免的是增值税,不是所得税!"
01 答复:
1、这里的医疗诊所,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2、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这里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医疗服务是指的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4、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是有限制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高于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02 注意:
医疗诊所免税,免的是增值税,不是所得税!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免税资格认定,但并不是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就一定免税,只有列举的免税收入才能免税,未列举的,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03 政策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