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购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在个税计算上适用于哪一个税务政策?
发布日期:2023/12/25 18:14:28浏览次数:76次
公司回购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在个税计算上适用于哪一个税务政策?
01
答复:
1、在个税计算上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2、公司回购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自然人股东应当适用67号公告按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税,若是公司回购价格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存在被税务局按照净资产核定法重新核定卖价缴纳个税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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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回购股权跟减资不一样,股权回购并不一定引起注册资本减少,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持股比例变化。减资必然引起注册资本减少,但股东之间股权比例不一定会变化。公司回购股份后,股东一定会收到现金等,但是减资股东不一定收到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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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