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往来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不用缴印花税?
案例:甲商贸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某电商平台向电商经营者P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120万元(电子订单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商品,并于8月底货、款两清。甲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与P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所以,第三季度未就该电子订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甲公司之所以产生这个误区,是认为印花税法中明确规定,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电商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也免税。
根据22号公告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也就是说,电子订单明确属于应税凭证,非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电子订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甲公司应就该电子订单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200000×0.3‰=360(元)。
二、合同未履行,已缴税款可以退还?
案例:2022年9月16日,丙公司与N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建3000平方米厂房的建筑合同,工程总造价108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约定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双方已在10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但由于地方政府规划调整,该工程项目于10月20日决定取消。为此,两家公司认为,该合同未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应予退还,或可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
分析建议:纳税人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这是因为,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纳税义务是在书立时产生,合同签订时即应履行完税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一旦签订合同都一律按照规定计算缴纳。
印花税法实施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22号公告第三条延续了原规定,明确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因此,两家公司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税或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