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接受外籍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外籍人员前往税务大厅代开劳务发票时,工作人员告知外籍人员无法代开个人劳务发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回答: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取得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
1、与提供劳务服务的外籍人员签定劳务服务合同,并复印外籍人员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附在合同后面。
2、收集并留存外籍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的成果文件备查。
3、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外籍人员劳务费用,务必支付到其本人银行账户,如委托他人代收,务必请签合同的外籍人员出具委托代收证明文件,如金额较小以现金支付,务必请该外籍人员亲笔签收现金收款收据。
4、支付劳务费的次月15日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