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税务筹划 > 问答信息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3/3/21 5:00:20浏览次数:86次
关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在这里!

问题: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 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 赞助支出;

(七)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巧思益微信

010-85725652/53 13439113431 qiaosiyi_168@163.com

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2号楼8层2单元9003

公司主营:财税咨询、税务筹划、节税设计、财务体系建设及账务合规、高新技术、商标及著作权申请登记。

版权所有 © 北京巧思益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京ICP备180152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