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常会搞促销,买一赠一活动,税务上有需要注意的吗?
发布日期:2023/3/14 3:02:04浏览次数:86次
关于公司经常搞促销,买一赠一,税务上有什么要注意?答案在这里。
问题:老师,我公司经常会搞促销,买一赠一活动,税务上有需要注意的吗?
回答:买一赠一,虽然不属于捐赠和无偿赠送,按说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需要满足形式上的要求,个人建议在开票方式上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主商品和赠送品、折扣。
比如假设:购买某爆款市场价值5000元的大家电,即可赠送市场价值300元的实用小家电,一张发票上分别开具大家电5000元、小家电30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300元,最后总计仍然是含税收入5000元。
若是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那就很难证明是买一赠一,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赠送做视同销售处理。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2、按照国税函〔2010〕56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买一赠一,大家不用担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大家电销售含税收入:
5000×10万×[5000÷(5000+300)]= 47169.8万
小家电销售含税收入:
5000×10万×[300÷(5000+300)]= 2830.2万
2、家电公司企业推出的套餐包含主商品和赠品,属于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对客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