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经常不分配利润,难道就一定没有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日期:2023/1/12 0:15:55浏览次数:106次
企业如果经常不分配利润,难道就一定没有个人所得税吗,2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例一:若是甲合伙企业当年实现经营所得2000万元,但是并没有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利润,那么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个税?
答复: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合伙人都要按所确定的比例确认所得,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案例二:若是甲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经营所得2000万元,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但是并没有向自然人股东实际分配利润那么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
答复:是的,存在分红个税的风险。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