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公司给职工发放车辆补贴,为何既可以计入“工资薪金”,也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如何区分?
答案:是的,公司给职工发放车辆补贴,在企业所得税上,既可以按照“工资薪金”,也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来税前扣除。
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有制度:发放的福利性补贴需要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予以明确。
2、固定发:必须每月固定发放,不是偶然性支出。
3、要合理: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五个原则,特别是(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对于不同时具体上述三个条件的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应计入福利费。
参考一: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参考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