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借款年终未还也未用于经营,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吗?
发布日期:2022/5/17 21:27:25浏览次数:164次
企业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借款年终未还也未用于经营,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吗?
请问:企业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借款年终未还也未用于经营,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吗?
答复:不需要。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