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大型公司一定要设计好股权结构,大型企业股东人数多,合理的股权结构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在设计股权结构的时候,应该考虑到的是股权结构的设计原则,以及参考常见的股权结构类型,并且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来完成股权结构的整体设计。接下来,企常青结合以往的服务经验,以及查阅相关材料,为各创业者整理一些相关知识,帮助创业者设计出更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
注册大型公司一定要设计好股权结构,大型企业股东人数多,合理的股权结构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在设计股权结构的时候,应该考虑到的是股权结构的设计原则,以及参考常见的股权结构类型,并且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来完成股权结构的整体设计。接下来,企常青结合以往的服务经验,以及查阅相关材料,为各创业者整理一些相关知识,帮助创业者设计出更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设计原则
原则一、不平均原则
这项原则主要是针对的对象是企业的创始团队,简单说来就是创始团队尽量避免出现股权均分的现象。因为随着公司的发展,每个人的贡献一定会发生变化,但唯一不变的,一定是创始人的贡献,只会越来越重要。因此,创始人在组建创业团队的时候,就是要奠定自己绝对领导的权利,这样更加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保持一条心。真功夫是创始团队股权均分的最大惨案,而更多因股权均分导致公司分崩离析的,我们都没有机会看到。
所以,对于创业公司而言,不要出现股权均分的现状,谁是创始人,就请尽量把股权大把的拽在自己手里,等到未来真的有需要了,再分也不迟。
原则二、小股东原则
公司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各位股东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人才的投入。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前期投入的技术人才或资源可能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需求,这时就需要引入更强的技术人才或外部资源,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而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是一种十分完美的方式,既能减少对人才的薪酬支出,又能够通过股权方式绑定共同利益。
公司股权比例总和是100%,是一个固定的数字。在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进人才时,股东往往都不愿意放弃所持股权。为避免这种风险,建议公司事先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在股东协议中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激励股,由核心大股东代持,在需要释放股权时,按照约定条件将激励股释放给给引进的人才。
原则三、控制权原则
纵观身边成功的企业,必然都有一个核心大股东,始终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创业企业的成功,离不开核心大股东的智慧和贡献。而创业企业却经常出现平分股权的情况,一是碍于兄弟情面,不好意思多占股权,二是不懂得平均分配股权对企业发展的危害。
50%:50%或40%:30%:30%等类似股权结构其实很常见,但其实却是股权设计的大忌,这样的公司很难走远。股权平均分配导致股东在做决策时,彼此话语权或者表决权是相近的,如股东之间产生分析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极易产生内耗,甚至出现僵局,这对初创企业是致命的。在创业初期,股权不完全意味着权利,更多的是意味着责任。在创业阶段,建议核心大股东的股权能够持股67%以上,退而求其次,也可以借助AB股制度、表决权委托、投票权杠杆和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保障控制权。否则,随着公司的发展,股东之间很可能发生内斗,元气大伤,或者随着后续的股权融资,核心大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很可能丧失控制权,被投资人清理出局。
原则四、先一步原则
这项原则主要是针对公司发展而言的,就像上面所述,随着公司的发展需要释放股权给核心员工,需要转让股权获取资本的支持,然而这一切在公司创立之初很难预见,如果过早的去考虑,只是庸人自扰,毕竟公司发展的核心还是业务。但是,在股权结构设计上也不能等到事情发生了,临时下决定,这样往往是仓促的,因此要有先一步原则,保证股权结构能时刻跟上公司发展的节奏。
所以,对于创业公司而言,股权结构的设计不是做好一次就能一劳永逸的事情,创始人要充分利用这有限的100%股权,在每一次稀释股权的时候,都能将其价值最大化的利用。
常见的股权结构的类型有哪些?
一般而言,股权结构通常有三种,第一种是一元股权结构;第二张是二元股权结构;第三种为4X4股权结构。
1、一元股权架构这种是指股权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均一体化。
在这种结构下,所有中小股东的权利都是根据股权比例而决定的。这是最简单的股权结构,需要重点避免的就是公司僵局的问题!实务中存在几个表决权“节点”:一是一方股东持有出资比例达到33.4%以上的;二是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的;三是一方出资比例超过66.7%的;四是有两股东且各方出资比例均为50%的。在这里,第三种出资比例意味着,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形成僵局,因为表决权比例已经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对任何表决事项都可以单方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须“同意”的人数作出最低限制。最为糟糕的是第四种股权结构,在两股东各占50%表决权的机制下,意味着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均必须由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有效。
2、 二元股权架构是指股权在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之间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将股东权利进行分离设计。
我国的公司法修订后规定,章程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当然,在股份公司下,只有不同类别的股东才能这样设计,同一类股票的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这种架构设计,适合那些,需要将分红权给某些合伙人,但将决策权给创始人的多个联合创始人的情况。
3、4X4股权架构这就是在二元股权架构的基础上,将公司的股东分为四个类型,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针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整体性安排,以实现前面提到的五大目标。
这个名词,是一个比喻,大部分人应该知道4X4是啥意思,当然不是等于16,这里是指汽车的四驱。比如可以把每一个创业公司好比是一辆车,大家创业从事的行业就是赛道,创始人就是赛手。创业创新,本质上是一场比赛,不管是越野赛还是F1,创业者作为赛手,必须要好的赛车,而且必须是四驱的,那样动力足,克服困难阻力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