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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清算义务人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20/8/26 6:27:17浏览次数:1904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清算义务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但合并或分立解散的除外。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范,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然而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公司解散后没有清算,但是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第二种就是公司解散后,股东或者第三人向登记机关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但公司并未清算情形下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在生活实践当中,由于多种原因,如公司股东希望快速完结清算程序,或者呢意图逃避公司债务等,公司解散后,股东或者第三人(即所谓的对公承诺人)向登记机关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但公司并未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

对此,债权人有权主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作出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即对公承诺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不过这种责任的性质和范围依据承诺的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果承诺内容是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的,承诺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

如果承诺内容是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则承诺人承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义务,如果公司财产流失而无法清算,承诺人在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追究对公承诺人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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