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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 电影院恢复营业!除了这个利好,他们还有免税的好消息啊
发布日期:2020/7/27 23:02:46浏览次数:1930次
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要求,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中高风险地区暂不开放营业。
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要求,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中高风险地区暂不开放营业。
对于电影院的小伙伴来说,除了有序恢复开放营业这个好消息外,财政部、税务总局5月份也给大家吃了定心丸,一起来了解。

01

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02

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注意: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03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还有个问号呢?这些免征的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就申报缴纳了,怎么办呢?

当然啦,这个问题也考虑到了的,所以我们继续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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