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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要求认缴出资5年内缴足,这些出资到位的形式是否允许?
发布日期:2024/3/18 18:30:12浏览次数:0次

新政参考: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01、货币

用银行存款出资,不建议用现金出资,因为现金出资的形式难以被识别为公司财产,建议现金存入银行后再以股东名义出资。

02、无形资产

技术成果出资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非专利技术也可以出资入股。允许100%用无形资产出资。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

03、实物资产

比如商品、材料、机器设备、汽车、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注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04、债权

即股东以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比如账面上的其他应付款-股东。修订前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债权可用于出资。所出资债权应真实合法、可依法转让、可评估作价。应当核查该债权形成的有关资料,例如相关合同、往来款项支付凭证等,以确定该债权权属明确、权能完整。对于股东以债权出资的,股东应与标的公司、债务人共同签署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等。

05、股权出资

就是用持有别的公司的股东来对外出资投资于新设立公司的行为,也相当于新设立公司在设立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这是新《公司法》一大亮点与进步,对股权和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予以了明确肯定。这次以“股权、债权”出资首次明确的写入公司法。在税法上,以股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资产出资,视为转让股权并以转让所得投资取得新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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