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新公司法并没有提及比例限定问题。
民事法律中,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因此,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有权利自由决定投资事项,投资限额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法并没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只要不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可。
公司法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因为投资而成为无限的连带责任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意思是现在的企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均可投资合伙企业。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在我国现有的企业构架里面,指的就是投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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