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应收账款该何去何从?


应收账款,顾名思义就是应该收回的款项,也就是别人欠了你的钱,对方是有归还义务的。对于这种欠来欠去的情况,在日常公司经营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如果遇到公司经营不下去要关门,可对方又没有钱及时归还时(这简直就是雪上加霜),这笔账在税务上是如何认定呢?
首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遇到不能及时收回,可与对方协商转到股东头上,签订一个三方协议,由股东代收这些债权。但还是会存在个别因依法主张其债权力后,最终确实无法收回应收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那么,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而未经申报的损失,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申报损失的同时还应保留以下相关材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劳达财税提醒:

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收账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流动资产,应随时进行账龄检查分析,对于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要积极催讨款项。避免因长期挂账而形成坏账,这不但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更严重的可能是导致企业关门注销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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