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自查,从哪些方面入手?
发布日期:2020/8/18 13:15:44浏览次数:1141次
总分支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分配比例时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有无利用地区间优惠税率少交税款的情况。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备注:特别关注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收款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这些有税会差异的收入项目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备注:特别关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之外,不得计提折旧
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如按照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属于风险资产范围,不应计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基数,应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和非正常类贷款不允许同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正常类贷款已按1%计提的准备金应予调整。
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备注:太多母子公司之间是真收费,假服务。母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应保存相应的服务成果等证据
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总分支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分配比例时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有无利用地区间优惠税率少交税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