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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份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4000万元,还没有搬迁支出,如何做账?是否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4/2/4 17:31:50浏览次数:0次

问题:

2023年12月份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4000万元,目前还没有发生搬迁支出,如何会计做账?是否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

答复:

1、收到拆迁补偿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40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 4000万元

2、若是发生搬迁费用时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政策性搬迁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3、结转专项应付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 1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000万元

4、结转递延收益时的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1000万元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1000万元

注意一:2023年12月份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4000万元,由于搬迁尚未完成,也没有超过5年,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虽然12月份收到了4000万元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计入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二: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支出,在搬迁过程中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增。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在搬迁过程中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减。二者金额一样,不会影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填写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和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来实现调整。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项关于“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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