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税务筹划 > 知识产权

关于个人向企业出售知识产权问题
发布日期:2020/8/26 6:12:45浏览次数:2041次
个人向企业出售知识产权,是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吗?现在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描述

个人向企业出售知识产权,是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吗?现在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专家回复

 

您的理解正确,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一、如果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即个人转让著作权;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二、如果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巧思益微信

010-85725652/53 13439113431 qiaosiyi_168@163.com

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2号楼8层2单元9003

公司主营:财税咨询、税务筹划、节税设计、财务体系建设及账务合规、高新技术、商标及著作权申请登记。

版权所有 © 北京巧思益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京ICP备18015205号-1